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通知

 2020/11/24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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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重庆工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工程院质管办〔2020〕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校开展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担任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的专任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双肩挑教师、外聘教师、校内兼课教师)和兼职教师。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由其聘任单位参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精神施行。

二、时间安排

(一)第20周之前,即2021年1月18日前,各教学单位完成所有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

(二)2021年1月21日前,各教学单位在公示后,将评价统计表(电子版与纸质版,见附件)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三)2021年1月25日前,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视情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接受、处理教师异议与申诉。在核对无误后,将评价结果通报人事处、呈送分管校领导。

三、相关事项

(一)各教学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加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本单位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价实施办法中的计算方法、权重系数进行计分。评价一般按课程归属施行,特殊情况须提前向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备。

(三)任课教师如对本学期“专家评价”结果有异议,原则上应在16周之前,即2020年12月28日前,通过所在评价单位向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将安排校院两级督导员进行课堂质量评价,或以抽课的方式进行重新听课。听课成绩作为申请教师的本学期“专家评价”结果。

(四)校级督导未覆盖到的教师,其专家评价成绩取所在评价单位“专家评价”的平均成绩。任课教师在学期课程即将结束仍未接受督导的情况下,有义务在本人课程教学结束前向学校提出课堂督导申请。

(五)教师自我评价对于提高教师内省力、更新教师自身观念、促进教师内在发展、提升课堂授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教学单位要切实抓好教师自我评价工作,应结合教师不少于1000字的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综合得出“教师自评”成绩,并将教师自评报告作为教学档案进行归档。

附件: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统计表(请在内网下载)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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