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的第一
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年进行评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政策,热爱学校;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谨踏实,勤奋节俭,团结协作,仁爱宽怀;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当学年(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在评定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定学年内期末课程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者(含公选课程、重修课程的学生);
(二)评定学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者;
(三)评定学年内在休、退学期间者;
(四)无故拖欠学费者;
(五)有其它不良行为者。
第三章 评定规则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评定规则
(一)名额分配
每学年各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该学院当学年参评学生总数的20%,其中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分别占获奖总人数的15%、35%、50%。各二级学院原则上依照此比例分年级按专业进行名额分配。
(二)评定成绩计算办法
在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当学年度课程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当学年度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占7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占30%)。
(三)其它相关说明
1.各科课程考核成绩均以当学年记载学籍的成绩为准;
2.课程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和五级制(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换算关系
|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
成绩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
五级制 |
A(优) |
B(良) |
C(中) |
D(及格) |
E(不及格) |
|
成绩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第七条 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2000元/生/学年;
(二)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500元/生/学年;
(三)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000元/生/学年。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安排、协调和实施。在评定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处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的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各二级学院须成立评审小组,其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党支部书记、教学负责人及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九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填写申报表。评定以年级为单位,各年级在学生自我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年级提出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获奖候选人汇总,连同申报表和相应佐证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各二级学院在将初审名单上报教务处、学生处之前,应当先在本学院公示五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复审确定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宁缺勿滥。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所上报的各类奖学金评选人员中,若发现有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除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放获奖证书,由二级学院将证书复印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凡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立即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已确定为获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被给予纪律处分的,取消其获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凡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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